国办发〔2018〕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特制定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