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政策外,上述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二)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四)落实和完善有利于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