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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科视野中的文化遗产概念、类型及研究范式转换(3)

进入21世纪之后,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与外延都发生了一些拓展性变化。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条中写道:“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这个定义明确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从此在文化遗产的分类中出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类型。

二、文化遗产的分类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以及日本、美国、韩国、挪威等国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法,文化与自然遗产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其一是文化遗产,它包括有形和无形两部分。有形文化遗产或称物质文化遗产,即具有重要历史、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如北京的故宫、天坛等;无形文化遗产或称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指具有较高历史和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文学、艺术、工艺技术及其无形的文化载体,如中国的京剧、国画、书法艺术等。广义的无形文化遗产还包括现存的民俗文化或民间文化,即世代相传的、具有民族特色的衣食住行、生产风俗、信仰风俗、节日风俗、岁时风俗、人生礼仪风俗和民俗艺能等。

其二是自然遗产,即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美学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自然景观、天然名胜和珍稀动物生态区等,如云南的石林、安徽的黄山及各省、区的自然保护区等即属此类。

其三是综合性遗产(或称“双重遗产”),即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混合体,它是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既有自然景观,又有人文景观,如我国的泰山、庐山、青城山、峨眉山等即属此类。

2003年,《公约》通过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遗产保护体系中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类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与《公约》基本一致。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游艺和杂技;(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国外的一些经验和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世界范围内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可分为指定(Designate)制度、登录(Register/List)制度、指定制度+登录制度三种形式,欧美等国多采用登录制度或指定制度+登录制度。

在日本,称文化遗产为“文化财”。主管部门是文部省下属的文化厅,下设文化财保护部传统文化课以及文化政策部。早在明治四年(1871)根据当时日本社会急剧西化的状况制定了《古器旧物保存法》。经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补充和完善,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已经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工作方面展现出可谓世界首屈一指的精细,文化遗产类型之丰富多样性亦能表现其精细特质。

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早在1929年就出台了《国宝保护法》,1950年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并出台《文化财保护法》。中国将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译作《文化财产保护法》。该法包括了之前的国宝保存法、重要美术品保护法、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等法律?。

1968年,日本文部省文化局与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合并成立了文化厅。针对经济高度发展后活跃起来的民间艺术活动,国家开始加大对艺术团体的投入,另外,为培养艺术家设置了艺术家在外地学习深造制度。在文化设施方面,日本为保护传统艺术设立了国立剧场,尤其在20世纪70至80年代之间,增加对舞台艺术的投入的同时建立了艺术家国内研修制度,并开始涉及国际交流相关事宜。尤其活跃的是,在地方建立了文化会馆,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美术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日本的文化政策虽然以文化厅为中心,实际上在各省厅(相当于中国各部委)政策范围中均有所涉及。如国际文化交流、生涯学习(成人教育)、观光旅游、城镇建设、产业经济等领域都承担着文化政策的一部分。所以,在文部科学省、外务省、经济产业省等中央机关和地方自治体的各个部门各自推行着不同层面上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