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学者的分析角度不同,对文化概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在西方民族学、文化人类学界较有影响的观点有:第一,文化是适应环境的体系。梅格斯(B.J.Meggers)指出人类与其他动物相同,为生存必须与周围环境保持适当关系,人类以文化为媒介适应环境,技术、经济、生产、社会组织等诸要素为文化的中心领域。对此,哈里斯(M.Harris)的《文化唯物论》、塞维斯(E.Serrice)的《文化进化论》、斯图尔德(J.Steward)的《文化生态学》、拉帕波特(R.Rappoport)的《人类生态学》等都有阐述。第二,视文化为观念体系。例如,基辛(R.M.Keesing)认为文化是一个观念体系,他指出文化是人类生活模式的基础,文化由生活中共有的观念体系、概念、规则、意义体系组成。古迪纳夫(W.Goodenougn)认为文化是知觉、信仰、评价、通达、行为等的准则。第三,文化是象征体系。施奈德(D.Schneider)指出文化是象征与意义的体系。格尔兹曾亲自到印度尼西亚的巴厘岛,对此地文化进行解释性研究,并著有《文化的解释》一书。特纳(V.Thner)和尼达姆(R.Needham)从不同立场解释文化象征论,取得了较多的成果。特纳从恩特普人的仪式探求象征意义,尼达姆则进行象征性的二元论研究,而基辛却吸收了结构主义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C.Levi-Strauss)的文化生成于“人类精神”的象征体系思想。
在汉语语境中,“文化”是由“文”和“化”两个汉字形成的词语。汉语的“文”可追寻到先秦文献,指色彩交错的图形或纹理。从纹理含义的“文”,又衍生语言文字及其相关的各种象征符号,从语言文字的含义,进而引申到文物典籍、礼乐制度等。“化”,变也,其本义为变易、生成、造化?。中国学者也对文化的定义进行过诸多界定和讨论,包括梁启超、梁漱溟、钱穆、潘光旦、费孝通、许嘉璐等代表性学者。中国不同领域的学者基于中国传统文化进一步阐释和完善了源自西方的文化概念。文化概念的辨析与用中国文化对其含义的再阐释推动了文化一词的本土化过程。
文化遗产概念的界定离不开文化概念的大范畴。遗产(heritage)一词,在英语中是指“国家或社会长期形成的历史、传统和特色”。从国际法律文件看,最初使用的不是“文化遗产”,而是“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1954年5月1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海牙通过的《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以下简称1954年“海牙公约”)第一条中写道:“决心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保护文化财产。”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全体大会第二届会议于1963年4月24日通过的《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章程》第一条中写道: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的首要职责是“收集、研究和传播有关保护和修复文化财产的科技资料”。1970年11月14日,在巴黎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中写道:“文化财产实为构成文明和民族文化的一大基本要素。”虽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早期公约中偶尔出现“文化遗产”一词,但只具有抽象的意义而无具体的法律意义,如1954年“海牙公约”序言提道:“确信对任何民族文化财产的损害,亦即对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害,因为每一民族对世界文化皆有其贡献。”在这里,“文化遗产”只是“文化财产”的抽象集合体,提到“文化遗产”只是为了表明保护“文化财产”有多么重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中正式采用了“文化遗产”一词。该公约第一条对“文化遗产”一词进行了界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可见,《世界遗产公约》所认定的都是大型的不可移动文化遗产。该公约的基本理念是保护人类的共同遗产,使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相结合并确保其多样性。从多样性的角度出发,为了让公约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世界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共同努力。比如,有必要从世界遗产的角度探讨亚洲文化遗产的特点是否已经得到足够的关注等问题。该公约颁布之后,一些国家积极加入,至今几乎全球所有的国家都加入了这一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