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主页 > 亮点展示 > 正文

新文科视野中的文化遗产概念、类型及研究范式转换(4)

2001年,日本制定的《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中特别强调了“人”和“人民群众”的自主性。《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写道,“文化对人们有着种种意义。该法律制定了振兴文化有关的基本理念以及明确了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规定了有关实施振兴文化政策的基本事项。其目的是推进进行文化活动者的自主性,全面实施推进振兴文化政策,建立丰富多彩的人民生活和充满活力的社会”。

日本文化财保护的成功经验中,值得一提的是地方文化政策对文化财保护的作用。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明确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俗文化遗产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戏剧、音乐、工艺技术以及其他在我国具有较高历史和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遗产包括“衣食住、职业、信仰、与年中传统仪式活动相关的风俗习惯、民俗艺术、民俗技术以及由此制成的衣服、器具、家具以及那些为理解不断变迁的我国人们生活时所不能或缺的东西”。其中,民俗文化遗产前几个要素,即风俗习惯、民俗艺术、民俗技术,又称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

日本创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并延续至今,为何会采取这种分类?日本学者大岛晓雄认为,其主要原因大致有:

在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法》在以强烈的历史学和美术史学等要素的主导影响下,形成了基于历史和艺术价值的优品主义、严选主义原则。回想1950年《文化遗产保护法》成立时的学问背景,关注国民生活推移变迁的民俗学思维在当时并不被人们所认知,因此在其保护对象中只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随着人们对民俗学以及民俗的深入理解,除基于历史和艺术价值的优品主义、严选主义的文化遗产被列入保护对象行列外,将更为广泛的了解国民生活变迁的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行列的趋势日渐高涨,从而在1954年相关法律修订中,民俗资料作为独立的文化遗产分野而得以独立,由此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民俗文化遗产两个体系的保护体制。

根据前述内容,该体制正是通过以特定个人为中心的传承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以地区集团等不特定多数人传承的民俗文化遗产等两种符合不同体系文化遗产的保护体制的实现,才保障了其有效性并延续至今。当前,支撑两个体系的保护体制的主要功臣完全可以认为在于这种保护措施。

通过梳理国际国内有关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和分类方式,可以得知文化遗产包括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文化遗产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统称。

在国际上,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被称为“文化财产”或“文化遗产”;在中国,物质文化遗产一般被称为“文物”。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的存在形态有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六大类。我国政府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分为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十大类。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保护原则和方式上,既有共性,也有差异性。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别之间,也有交叉叠和的部分。

三、文化遗产研究及新文科中的学术范式转换

由于文化遗产的范围较广,既包括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又包括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文化遗产的研究涉及传统文科乃至理工科的不同学科领域。建筑物、碑雕、碑画、铭文、窟洞、遗址、历史街区等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方面,考古学、历史学、博物馆学、建筑学、人文地理学、艺术学、宗教学、旅游学、城市规划等相关学科和领域的学者进行过大量的研究。以历史街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名城等文化遗产的相关研究为例,国际现代建筑协会1933年8月在雅典通过的《雅典宪章》中最早提出了历史街区概念,即“对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1987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以下简称《华盛顿宪章》),又提出历史城镇和历史城区的概念,该宪章中写道:“本宪章涉及历史城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