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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两创”实践研究(一)(2)

 “十三五”期间,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定相关政策,不断构建完善“两创”方针指导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顶层设计。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要求“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规定“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工作指导思想。2019年,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印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科学保护、提高能力、弘扬机制、发展振兴”的主要任务,明确“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基本原则,“尊重非遗基本文化内涵,弘扬当代价值,推动非遗在人民群众的当代实践中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非遗的生命力和传承活力”。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部等政府部门分别就戏曲、传统工艺、曲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门类出台相关扶持政策。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若干政策》“是继1951年‘五五指示’之后,国家层面出台的又一项关于戏曲的纲领性文件”?,虽未直接使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新发展”的表述,但“坚持扬弃继承、转化创新,保护、传承与发展并重”的指导思想与“两创”内涵高度吻合。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并转发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提出“激发创造活力”等传统工艺保护传承基本原则,努力实现“传统工艺在现代生活中得到新的广泛应用”,“传统工艺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等工作目标。2019年7月,文化和旅游部印发《曲艺传承发展计划》,明确“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等曲艺传承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融入现代生活、弘扬时代价值为导向,加强曲艺的赓续传承,不断赋予曲艺新的时代内涵,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这是我国首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对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以来,首次针对传统医药制定的法律,无论是对中医药发展,还是对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门类的保护均具有深远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三条特别规定:“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2019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

“十三五”期间,我国“新增地方性保护条例37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健全;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认定非遗代表性项目10万余项,认定各级代表性传承人9万多人”。从中央到地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基本确立并运转有序,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创”实践得到有力的制度保障并得以有效地推进与开展。

(二)深化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两创”实践政策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10周年,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是关键的一年。2020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坚持新发展理念,提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文物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加强各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和传承,建设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等国家文化公园”“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全过程和各领域”,提倡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代社会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2021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两创”实践紧密联系起来,强调“深入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